無錫公司注冊--關于印發《無錫市外商投資的公司 出資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直屬局、分局:
現將《無錫市外商投資的公司出資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印章的使用
1、《照前告知書》加蓋登記機關“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專用章”。
2、《外商投資企業出資提示通知書》由登記部門送達時,加蓋登記機關“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專用章”;在公司出資情況檢查中,由屬地工商局監管部門及基層分局(工商所)送達時,加蓋登記機關“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專用章”或屬地直屬局、分局公章。
3、《外商投資企業實收注冊資本警示及詢問函》加蓋登記機關“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專用章”或屬地直屬局、分局公章。
4、《詢問函回執》加蓋被詢問單位公章。《責令改正通知書》加蓋登記機關“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專用章”。
二、報表的報送
外商投資的公司登記機關及其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部門于每月25日上報《注冊資本變更月報表》,于6月26日上報《注冊資本變更半年度報表》于12月26日上報《注冊資本變更年度報表》。
附:無錫市外商投資的公司出資管理規定及注冊資本變更報表
無錫市外商投資的公司出資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無錫市外商投資的公司的出資管理,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引導外商投資的公司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無錫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加強對外商投資的公司的出資管理,綜合利用登管結合、行政指導、信息警示、社會公示的方式引導外商投資的公司及其股東(發起人)遵守出資規定和公司章程,履行出資義務。
第三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出資管理時實行依職權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原則。
江蘇省無錫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無錫局)負責對全市外商投資的公司出資管理工作進行部署,對下屬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基層分局(所)出資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各直屬局、分局)負責對本轄區內外商投資的公司的出資管理工作進行部署,對所屬各基層分局(所)出資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各基層分局(所)在其職權范圍內,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外商投資企業出資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依法行使職權,及時反饋管理信息。
第四條 無錫局應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建立完善的出資管理數據庫和統一的數據溝通信息化平臺。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部門在登記中應當及時、詳細地記載公司股東(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登記管理信息。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所屬工商分局(所)在出資管理中,通過內網信息共享方式,登記與監管聯動,建立完善的企業出資動態管理檔案。
第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利用出資管理信息,建立完善的工作警示制度,對股東(發起人)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注冊資本的外商投資的公司,及時在相關業務系統中做出標識,為相關聯的登記管理工作提供警示信息,實現警示信息共享,以促進外商投資的公司出資到位。
第六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立健全出資公示制度,推動外商投資的公司出資信息的公開。充分利用網絡、媒體等信息公示手段,發揮社會輿論的作用,加強對外商投資的公司及其股東(發起人)的監督與引導,推動出資管理工作的開展。
無錫工商局建立統一的社會公示平臺,對外商投資的公司及其股東(發起人)違反出資登記管理規定,未按期繳付出資的,在出資期限屆滿30日后向社會公示。
第七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健全出資行政指導制度,加強對外商投資的公司及其股東(發起人)的出資指導,提高出資管理服務水平。
在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登記時,采取照前告知制度,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部門通過外商投資的公司向其股東(發起人)告知其依法出資的義務(《照前告知書》見附件一);在外商投資的公司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時,對未繳清注冊資本但未超出出資期限的,由登記部門通過外商投資的公司向其股東(發起人)發放《外商投資企業出資提示通知書》(見附件二),告知其相關規定,提示其按期履行出資義務,并辦理登記手續。
在出資情況檢查中,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管部門及屬地基層分局(所)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采用行政指導措施:
(一)在外商投資的公司出資期限屆滿前30日內,發出《外商投資企業出資提示通知書》(附件二),提醒其按期履行出資義務并辦理登記手續。
(二)對公司在出資期限屆滿后30日內未交付出資的,向外商投資的公司發出《外商投資企業實收注冊資本警示及詢問函》(見附件三),督促其履行出資義務,并通過《詢問函回執》(附件四)了解注冊資本未按期到位的實際情況,限期反饋。
第八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重點加強對六個月內一次性繳付注冊資本、分期出資中首期出資以及公司成立滿2年(投資性公司成立滿5年)等外商投資的公司出資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外商投資的公司股東(發起人)未按期交付或足額交付出資,申請增加注冊資本變更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在其履行出資義務之后,一并辦理實收資本與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十條 對股東(發起人)已繳納出資,未辦理驗資及變更登記手續的,外商投資的公司是違法行為的主體。由各直屬局、分局監管部門或所在地基層分局(所)以公司登記機關名義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見附件五),限其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限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天。對在限期內申請實收資本變更的,登記機關應當準予變更登記;對限期屆滿未申請實收資本變更的,登記機關應給予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發起人)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屬于虛假出資,逾期出資股東(發起人)為違法主體,由各直屬局、分局監管部門或所在地基層分局(所)以公司登記機關名義責令股東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對經行政處罰后,股東(發起人)仍不繳納出資的公司,由各直屬局、分局監管部門或者所在地基層分局(所)以公司登記機關名義向公司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見附件五),對有限公司限期辦理延長出資期限或減少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對股份公司限期辦理延長出資期限的變更登記。限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天。對限期屆滿未申請變更的,登記機關應給予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公司申請延長的出資期限不得超過法定的出資期限。
有限公司申請辦理上述變更登記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股東承諾自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之日起6個月內一次繳清出資,因到期未繳納而申請延長出資期限的,必須申請分期出資,同時先繳納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且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限額后,方可辦理延長出資期限的變更登記。
(二)股東承諾分期繳納出資,首期未出的,不得延長出資期限。由各直屬局、分局監管部門或者所在地基層分局(所)以公司登記機關名義向公司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見附件五),限期辦理注銷登記。對在限期內,股東繳納出資的,登記機關應準予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對在限期內未出資而申請注銷的,待其提交注銷登記材料后,準予辦理注銷登記;對逾期既不出資又不申請注銷的,登記機關應予立案,吊銷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
(三)股東承諾分期繳納出資,各股東未繳足首期15%出資的,外商投資的公司可以已繳納的資本金額作為首期15%注冊資本,依法申請減少注冊資本。
(四)股東承諾分期繳納出資,部分股東已繳足首期15%出資,而另一部分股東未繳納的,可以申請變更股東,由新股東替代未繳納出資的股東,公司登記機關待各股東均繳納15%的出資后,辦理股東和實收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的有限公司的章程約定股東一次性交付全部出資,自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未交付或者未足額交付出資,以及章程約定分期交付出資,3個月內未交付或者未足額交付首期出資,且公司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屬虛報注冊資本。
外商投資的公司成立2年(投資性公司成立5年)后,股東(發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額交付出資,且公司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屬虛報注冊資本。
屬于虛報注冊資本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對于中外合作的公司,股東逾期不履行出資義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股東限期履行出資義務或提供合作條件;逾期仍不履行的,按上述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對于外商合資或外商獨資的公司,股東(發起人)逾期不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登記機關除按上述規定處理外,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發起人)未交付或者未足額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公司登記機關依法責令其改正的,對在責令改正期限內交付出資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公司依法辦理注冊資本或出資期限變更登記的,可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
第十六條 出資管理案件經辦人可由各直屬局、分局監管部門及其基層分局(工商所)執法人員組成。罰款五萬元以下(含五萬)的,報無錫局外資處審查,罰款超過五萬元的,通過無錫局外資處轉報無錫局法制處核審后報案審會討論。
其他外資登記管理被授權局,按照各自權限辦理出資違法案件,并于案件辦理完畢后30日內上報無錫局外資處。
第十七條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情節較重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對該機構出具的報告在其管轄范圍內不予采信。
第十八條 公司登記機關發現外商投資的公司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驗資報告、驗證報告不實的,可以要求到指定的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機構進行評估、驗資、驗證,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報告。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的公司股東(發起人)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出資,涉及糾紛已經進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經司法機關要求,或者公司登記機關認為司法或仲裁結果可能影響對其出資行為處理的,應當依據司法優先的原則處理。
第二十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對外商投資的公司實施出資管理的,按照《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違法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無錫局其他文件有關外商投資的公司出資管理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